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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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4日电(左世友 岳红欣 赵彩)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件。
  31的岁刘民,是新郑市的农民,1995年春,刘民在拉货回家的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送进了新郑市某医院医疗,因手术的需要,医生根据他的血型在血库拿出两袋血浆为其输了900ml。
  2001年9月的——个早上,刘民感到意外的是身体乏力,头晕目眩,像是患了感冒似的发烧,他没有过多的在意,让妻子在村卫生所买了几包感冒药。刘民服了几天都不见效,刘民的症状时好时坏,连续不断地发低烧,为了查找病因,刘民夫妇奔波了县城和省城几家医院,不知跑了多少趟路,花费几千元,最终为彻底查清病因,一家四口人来到郑州,在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属Hiv一1型抗体阳性,与郑州那家医院医生预料的一样,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刘民手里拿着这个鉴定书像接到了死刑的判决书一样,一下子瘫软在那里。这次他和家人真正相信他得了艾滋病,妻子和他的父亲都做了检查,均未艾滋病史,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工作人员告诉他,艾滋病传播一般有三种途径。血液传播(包括输血和注射毒品);性生活传播:母婴传播。医生还告诉他,艾滋病潜伏周期长,往往在几年甚至十几年才发病,输血所占的机率较大。在这三种有可能传播的途径中,母婴传播排除在外,性生活也不可能,他除了妻子没有与任何女人发生过性关系,妻子也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那就很有可能是血液传播,从小到大,刘民只有六年前在新郑某医院交通事故发生后输过一次血,他怀疑一定是那次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2001年11月份,刘在市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医院提出了有关刘民治病时的档案,刘民输的血的两个名叫“捌长”和“陈小强”供血人提供的血液,这两个供血人的地址不详,可以得出结论,医院对刘民感染艾滋病应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19日,刘民依法把新郑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新郑某医院赔偿因输血导致其感染艾滋病的治疗费、误工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00元。新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刘民是否构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表示怀疑,申请到北京市艾滋病监测中心对刘民进行重新鉴定,北京市艾滋病监测检验中心对刘民做了最后的鉴定,鉴定结果与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鉴定的结果一样,确定刘民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限定被告新郑某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案两名供血者的下落,以便进行核证,但被告不知两名供血者的地址,也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致法院无法核实证据。同时,法院又限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自己作为医疗单位在对原告刘民诊治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及刘民的损害后果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被告一直未予提供。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卫生单位,为病员输血时,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7嘱按照卫生部门的输血管理规定进行输血,以确保输血质量,被告没有将血浆进行严格质检和化验,且又不能作为医疗单位对原告刘民输血过程中提供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刘民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推定被告针对刘民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新郑某医院同意支付刘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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