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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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教师上课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洪江市托口镇中心小学被判赔偿原告林立(化名)经济损失26885.74元。
  原告林立系托口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2001年3月30日上午11时,林立所在班级准备上体育课,该校体育教师唐某宣布上课后,林立及同学邓某等人因在校门口商店内看电视迟到,被罚站在一旁。唐某继续为其他同学上课。林立与邓某趁老师不注意,两人相互追逐打闹,唐某见状,将两人抓住往该班班主任办公室里拖,因林立用脚抵地不肯走,气愤不过的唐某将林立大腿顺腿一扫,林立当场跌倒在地,大叫不止。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同年4月26日又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其伤情经洪江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后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认为构成第十级伤残,造成林立经济损失近三万元。为此,林立将学校及教师唐某共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立上课时纪律散漫,可按学校有关纪律处罚,但作为教师的唐某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学生,将原告致伤,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赔偿。但因是其在上课履行教师职务期间所为,故致伤学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向原告承担。被告托口镇中心小学向原告赔偿后,可依法向被告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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