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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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汕头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由“小学女生在家自缢”引发的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上诉的校方及该校教师陈某被判免民事赔偿,上诉人自缢女生家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曾报道过该起“女生家中自缢”事件。死者小佳(化名)生前为汕头市金砂第二小学的三年级学生,2001年4月9日上午,小佳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陈某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陈某在学校门口将小佳的情况向其母反映。中午吃饭时小佳受到其母的批评,独自哭了一阵后回到家中,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被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佳死后,其父母将金砂二小和班主任陈某告上法院,认为陈某长期对小佳有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直接导致其自缢死亡,学校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他们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16.4万元。
  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佳自缢发生在自己家中,不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之内,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金砂二小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行为;至于陈某有否“体罚行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陈述又互相矛盾,故法院没有采纳。原告小佳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小佳父母不服原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去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昨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照准被上诉人汕头市金砂第二小学和陈某分别经济帮助死者父母人民币6000元、2000元。
  小佳的母亲得知判决结果后,当庭嚎啕大哭,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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