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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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有名的老国企祈万顺酒楼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接到汉阳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无不长长地舒了口气:幸亏检察院帮酒楼澄清了事实呀!要不这18万元的债务包袱真的背得冤呢!
  1996年10月,祈万顺酒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委托武汉市顺畅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邓某代其借款,邓经“顺畅公司”负责人、其弟邓某某同意,于当月14日以“顺畅公司”名义向汉阳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民生互助会借到资金291735.75元后,转借给了“祈万顺”。1997年1月7日,“顺畅公司”催还借款,“祈万顺”便将10万元转帐支票按邓某的要求于当日转到其女开办的武汉市汉阳区装饰工程服务部的银行帐上,该服务部同时出具了收条。
  1997年1月27日,邓某要求“祈万顺”补开了一张“收到‘顺畅’291735.75元”的收据一张。此后,“祈万顺”又按“顺畅公司”要求,分别于2月5日还给“汉阳工商联”6万元(“汉阳工商联”将此款转到“汉阳装饰”的帐上),10月10日还给“顺畅公司”11万元。因“顺畅公司”尚欠“祈万顺”部分进餐费,两下相抵,“祈万顺”认为已与“顺畅公司”了了债权债务关系。孰料1999年9月8日,“顺畅公司”向“祈万顺”发来“催款函”后,即以“祈万顺”尚其18万元借款为由,于当年10月10日及2001年12月17日,两次将“祈万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还款。
  法院经审理,以“祈万顺”1997年10月10日补办的借款收据为借款的“时间依据”,认为“祈万顺”当月7日“尚未向原告借钱”,因此哪能谈得上还款;“祈万顺”向法庭提供的两次还款(及10万元和6万元)的证据,只能证实起向“装饰服务部”还款,不能证明其与“顺畅公司”的借款有必然的联系,遂判令“祈万顺”偿还“尚欠‘顺畅公司’的借款181735.75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祈万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武汉市、汉阳区两级检察院查明了这起借款纠纷案的事实,并依照程序依法进行抗诉。汉阳区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顺畅公司”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老酒楼“祈万顺”终于“甩”掉了18万余元的“债务”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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