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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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30日讯(詹小红)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浙江省苍南县龙城中医院诉苍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争议案日前在温州宣判。温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2年5月31日,苍南县卫生局认定民营龙城中医院擅自聘用30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擅自开展X射线诊疗活动,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93万余元;放射科李某等三名从业人员无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遂对该医院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放射科违法所得9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龙城中医院遂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8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龙城中医院又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确认上诉人虽然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许可证》,但该证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调整对象不同,仍需申请射线装置的许可;上诉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同意开设“全科”医院,但该许可证只是对医院执业资格的许可,不能取代“全科”的设置条件及射线装置许可,上诉人以此作出射线装置合法性依据,理由不成立;上诉人聘用的16名外地籍医师均未获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上诉人单位的放射科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且又提供不出培训合格的证据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有关条例。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作为特殊性的行业,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诉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射线诊疗,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和医疗活动,其行为是违法的,理应接受行政处罚。
  据悉,龙城中院的执业情况在温州市民营医院中普遍存在,温州中院的这一判决无疑给违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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