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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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亮 张辉) 盗窃时被保卫人员发现,不仅不逃跑,反而持刀威胁保卫人员并继续作案。7月31日,两名盗贼分别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2007年7月7日,南召县石门乡村民屈荣刚、朱铁栓伙同方城人杨小刚、马某(另案处理)等四人,经预谋,携带刀具和撬杠等作案工具,乘坐苗某(另案处理)的面包车窜至云阳镇,准备去某公司盗铜卖钱。杨小刚到该公司踩点后,于当夜23时许,带屈、朱、马三人乘苗某的车去到作案现场后自己返回。屈、朱、马三人翻墙进入被盗公司院内,隐藏后待机作案时,被巡逻的保卫人员王某发现,马某逃走。屈荣刚、朱铁栓为了顺利盗窃,对王某持刀威胁,迫使其屈从,后伙同返回的马某,将该公司一车间的门撬开,将漆包线、铜线等物品400多公斤装到苗某的车上盗走。为防止王某报案,又胁迫王某坐到车上,逃至半道时,才准其下车。后屈荣刚、朱铁栓、马某三人销赃分肥。经物价部门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5697元。今年6月屈荣刚、朱铁栓、杨小刚先后落网。
  南召县法院认为,屈荣刚、朱铁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结伙预谋窃取他人财产时被人发现,当场采用暴力相威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杨小刚虽未直接实施盗窃,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参与了盗窃的预谋,又进行了“踩点”,并领人至作案现场,与其他参与盗窃的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对其他共犯的盗窃既遂(数额巨大)承担责任。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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