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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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收容站一干部在单位组织游泳训练时遇溺身亡,因当时泳场未配置救生人员,其家属遂向泳场索赔40多万元,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溺水时无救生人员在场
  2000年7月,广州某收容站的干部与广州体育学院联系,组织职工到该学院游泳池游泳,游泳训练时间从2000年7月24日至2000年7月27日止,时段为每天中午的l2时30分至下午的2时30分。
  收容站的高先桂参加了7月25日的游泳训练。当日,高先桂在泳池内不幸遇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从溺水到被打捞上来这段时间,游泳池内无救生人员在场。高的家人将该泳场所有人广州体育学院及承包人郭某告上法庭,索赔40多万元。
  广州体育学院、郭某在庭审时称:死者高先桂生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病等不适宜游泳的疾病,因此,高某需对事故负部分责任。
  一审判被告赔9万余元
  原审法院查实,收容站没有与广州体育学院、郭某签订租场合同,双方口头协议亦不是租场或包场游泳,在每次的集体游泳过程中,还有其他泳客同时在场游泳。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体育学院、郭某作为游泳池的承包者、所有者,有责任配备救生人员保护在场游泳训练者的生命安全。训练期间,未配备救生人员全场监护,是造成高先桂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高先桂患不宜参加激烈活动的疾病,故高先桂本人对事故应承担10%的责任。广州体育学院、郭某则承担90%的责任,应赔偿人民币96899.8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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