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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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煤气公司煤气泄漏导致李某死亡,原判法院驳回全部赔偿起诉,故上诉中级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煤气公司承担70%责任,对其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9377.09元,按70%比例赔偿即41563.96元。
  据了解,2001年9月30日早,李某父亲发现李某夫妇发生煤气中毒后,送二人到阜矿集团总医院(原矿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来院时已死亡,妻子刘某在抢救后脱离危险。李某父母因突失儿子而遭受打击于当日发病住院。李某家属将阜新市煤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煤气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就有关技术问题委托辽宁省煤气协会进行技术鉴定。辽宁省煤气协会组织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专家小组经过调查,最后认定事发当日并未发生煤气泄漏。故法院驳回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李某家人不服判决,认为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没有落款时间、没有公章等,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煤气公司的煤气管网泄漏本身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受害人李某夫妇居所附近发生几起煤气泄漏中毒事件,至今煤气公司仍未查到泄漏点,很显然不能以未查到泄漏点而否认泄漏事实存在。何况煤气公司曾以切断气源、免费送罐赠气、私下赔偿等一系列做法默认了煤气泄漏这一事实。只是强调李家夫妇中毒当日煤气管网无泄漏。公安机关出具的李家“炉灰燃烧完好,煤烟中毒的可能性极小”。事发当日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虽挖开一处管道,却仓促告停,不进行全面、彻底勘查,不能排除煤气泄漏致人死亡的最大可能性,联系、客观地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及证据,李某死亡、妻子一氧化碳中毒系煤气泄漏所致确存高度盖然性,煤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因煤气公司曾通知搬迁,李家未搬,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煤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处赔偿4156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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