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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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某在王某的建筑队里当小工。在施工中,齐某因站在小推车上递砖,又不听王某的劝阻,结果摔成七级伤残。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判决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顺义区农民齐某经朋友介绍在王某的私人建筑队里当小工。2002年9月20日,王某指派齐某与他人到怀柔区某村为一村民建房。在施工中,齐某负责往房上递砖。为图方便,齐某站在小推车上传递。王某发现后曾制止齐某不能这样做,但齐某没有听从劝告。后因小推车翻倒,齐某摔在地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齐某为七级伤残。2003年3月5日,齐某将雇主王某告上法院。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在施工中,站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小推车上递砖,且不听王某劝阻,所以对自己摔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被告王某,是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安全负责任,虽对原告进行了制止,但没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所以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应负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30%。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齐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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