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由于吊机操作工操作不当,受雇于码头上卸货的安徽民工郭某不幸被吊机上的货物撞伤。为此,他向雇主子老板和出租码头的某水利建设公司索赔损失14,82万元。4月4日,闵行法院作出“于老板和水利建设公司赔偿郭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类损失10.4万余元”的判决。 郭某出事的这个码头是由于老板向某水利建设公司租赁的。2001年8月11日,郭某接受于老板的雇佣来到该码头的货船上吊卸货物。由于操作工操作不当,致使吊机上沉重货物摇摆不定,最终将毫无防备的郭某撞伤。经查,吊机操作工的操作证已过期失效。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医疗。经司法鉴定,郭某因被撞,已造成了局部躯体功能严重障碍,骨盆多发性骨折等严重后果,分别构成交通事故六级、十级和九级伤残。为了索赔损失,郭某将于老板和某水利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4.82万元。在审理期间,于老板经法院合理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水利建设公司则以未向于老板提供营业执照及码头准运证为由而不同意诉请。 闵行法院根据于老板与水利建设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关于“水利建设公司提供于老板码头准运证等有关证件,以便于于老板经营”的内容,确认于老板和水利建设公司双方对码头租赁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管理的职责。郭某撞伤事故的发生,于老板及水利建设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郭某不同的伤残等级,认为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率,同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酌定。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由于吊机操作工操作不当,受雇于码头上卸货的安徽民工郭某不幸被吊机上的货物撞伤。为此,他向雇主子老板和出租码头的某水利建设公司索赔损失14,82万元。4月4日,闵行法院作出“于老板和水利建设公司赔偿郭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类损失10.4万余元”的判决。
郭某出事的这个码头是由于老板向某水利建设公司租赁的。2001年8月11日,郭某接受于老板的雇佣来到该码头的货船上吊卸货物。由于操作工操作不当,致使吊机上沉重货物摇摆不定,最终将毫无防备的郭某撞伤。经查,吊机操作工的操作证已过期失效。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医疗。经司法鉴定,郭某因被撞,已造成了局部躯体功能严重障碍,骨盆多发性骨折等严重后果,分别构成交通事故六级、十级和九级伤残。为了索赔损失,郭某将于老板和某水利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4.82万元。在审理期间,于老板经法院合理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水利建设公司则以未向于老板提供营业执照及码头准运证为由而不同意诉请。
闵行法院根据于老板与水利建设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关于“水利建设公司提供于老板码头准运证等有关证件,以便于于老板经营”的内容,确认于老板和水利建设公司双方对码头租赁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管理的职责。郭某撞伤事故的发生,于老板及水利建设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郭某不同的伤残等级,认为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率,同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