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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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许霞) 日前,一起教师状告学生家长侵犯名誉权案尘埃落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学生家长赔偿原告某教师精神损失费800元,并停止对教师名誉权的侵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原告薛某是涟水某中学教师,是被告女儿的班主任。被告女儿入学不久即患精神病,被告即怀疑其女儿患病是原告所致,便采用散发传单和口头宣扬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原告有贪污学费、殴打学生等行为,造成很多群众围观,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自己女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传,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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