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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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汤向明) 利用工作之便,将收取的公款不入帐挪作个人使用。9月10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洪琴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洪琴是德兴市老干局下属事业单位德兴市老年大学财务联系人(报帐员)。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洪琴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收到的赞助款、学杂费等现金76045元未上交财政,除用于学校支出20952.6元,将余款55092.4元用于归还给其个人欠款、雇请他人在上海追讨其个人债务、归还银行贷款等,其中5770元公款挪用为超过三个月就归还。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洪琴五次将上述挪用款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归还,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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