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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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实际没这么多财产为由要求判决调解协议无效?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商某按约定支付给前妻郑某16万元补偿费。
  商某和郑某于前年8月16日在余姚市一法律服务所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商某取得房屋、轿车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郑某进行补偿,一共需要支付20万元。在领取离婚证前,商某已经支付了4万元。
  去年8月20日,商某对剩余的16万元向郑某出具了欠条,但到期后却没有兑现。郑某于今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商某支付拖欠的16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郑某认为,调解协议签订后,已和商某进行了离婚登记,而商某也自愿对尚未支付的16万元出具了欠条,调解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商某则辩称,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无效的,因为当时实际没有这么多共同财产,且去年8月20日没有向郑某借款,故协议和欠条均应该无效。
  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最终认定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商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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