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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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中浩投资有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国浩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在成立不到一年内转让股票,被依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并退款。
  洛阳中浩投资有限公司(原洛阳中浩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投资成立了河南省国浩寻呼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2月5日变更为河南省国浩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12日,上述两公司与原告罗女士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中浩公司转让该公司股票10000股给罗女士,并盖有两公司印章及罗的签名。协议签订后,罗女士交款12000元并领取了股票。
  法院认为:中浩公司于1999年11月投资成立了河南省国浩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内,两公司即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罗女士,其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股票转让行为无效,均应承担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洛阳中浩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浩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12000元给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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