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乔艳梅) 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染发致人损害的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478.5元。
  2002年12月13日,原告杨某到被告鲁某在金山寺开的美容美发厅染发。在被告鲁某的学徒为杨某染发过程中,鲁某以染发剂配得太稀为由,将染发剂倒掉,重新配染。次日,杨某感到头皮发痒,接着出现头发脱落、折断等现象。2003年1月19日,杨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杨某先后在孟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花去1578.5元。杨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187.5元。
  焦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578.5元,继续治疗费9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3478.5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