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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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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熊芳琴) 10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管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管细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2日晚,被告人管勇在建新丽人休闲城与坪湖黄家村的李超、黄松等人发生纠纷,被黄松用刀砍伤。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管勇纠集被告人管细华(系被告人管勇的叔叔)、邹林根以及管云华(在逃)等十余人,携带梭标、砍刀租车前往坪湖黄家村寻找李超等人报复,在坪湖三叉路口碰到与黄松同村的黄国根在洗车,被告人管细华、邹林根等人即用砍刀、梭标殴打黄国根,黄国根往坪湖春辉酒店方向逃跑。在春辉酒店门口,黄国根被被告人管细华等追上殴打致重伤乙级。黄国根的兄长黄国勇上前阻止,也被殴打致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方赔偿了被害人住院治疗等费用15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勇、管细华目无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乙级、轻微伤乙级各一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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