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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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云) 索要钱款遭到对方否认,一段录音资料成为法庭质证的重要内容。日前,上海卢湾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归还杨某人民币20万元。
  杨某和刘某是亲戚,2002年6月,双方约定共同出资从事饭店经营,之后刘某将饭店转让给他人。杨某为此要求刘返还他的投资款,遭到刘某的拒绝。杨某遂诉至法院。不料刘某却辩称杨某从未出过资,杨某为此向法庭举证了一盘录音带,经当庭质证,当事人对录音中的原被告身份及对话内容没有异议,法官根据质证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杨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取得。
  合议庭认为,若被告确实未收到原告提及的出资钱款,一般应立即否认。被告当时未予否认的陈述,该陈述的证明力大于被告在庭审中否认收款的证明力,应推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钱款,原告诉请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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