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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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村委会所属的存车处失火,杜某存放的摩托车被烧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杜某2500元。
  原告杜某诉称,他于1995年10月以6600元的价格购置了“金城AX100”摩托车一辆,办理手续花费1400元。2002年10月底,存车处失火,摩托车被烧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摩托车价款6600元,手续费1400元及头盔等损失共计8115元。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摩托车已使用多年,请求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的摩托车在被告的存车处内存放,被告收取保管费,双方由此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被告的存车处失火,致使原告的摩托车被烧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强制报废期限为11年;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原价款与全部手续费,对原告的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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