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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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打滋扰电话侵犯他人生活安宁权案,打电话的范某被行政拘留7天,赔偿受害人800元。
  原告李某诉称,与同院居住的被告范某曾因宠物狗发生过纠纷。2003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自称是原告已故的父亲,打110报警电话,说家里的玻璃被人打碎,110出警后得知根本没有此事。20分钟后,被告又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说原告发烧39.2度,急救中心很快开车来到原告家,经检查,原告并不发烧,也没有任何病症。原告认为,在“非典”疫情刚解除不久,被告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滋扰了原告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事发后,原告精神恍惚,夜里休息不好,家中电话一响就十分紧张,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现正在医院治疗。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的行为是被告所为,派出所以被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对被告给予了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范某很后悔打了两个不该打的电话,当庭向李某赔礼道歉,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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