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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坤琼 肖大鸣) 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法院大渡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赊销饲料单方记帐引发的货款纠纷案件,原告袁佘强要求被告刘道德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刘道德从2001年7月16日至2002年1月29日间,在袁佘强处陆续赊得价值8000余元的饲料用于养殖。口头赊得饲料后,袁未要求刘出具欠条或赊欠凭据,只是在自己笔记本上简单的记录了赊欠明细,也未要求刘在赊欠明细帐上签字确认。袁向刘索要该款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刘道德否认欠原告袁佘强的饲料款。 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赊欠明细帐上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只有原告单方的明细记录,且无其它证人证言证明,不能证明被告未归还货款的事实,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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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肖坤琼 肖大鸣) 日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法院大渡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赊销饲料单方记帐引发的货款纠纷案件,原告袁佘强要求被告刘道德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刘道德从2001年7月16日至2002年1月29日间,在袁佘强处陆续赊得价值8000余元的饲料用于养殖。口头赊得饲料后,袁未要求刘出具欠条或赊欠凭据,只是在自己笔记本上简单的记录了赊欠明细,也未要求刘在赊欠明细帐上签字确认。袁向刘索要该款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刘道德否认欠原告袁佘强的饲料款。
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赊欠明细帐上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只有原告单方的明细记录,且无其它证人证言证明,不能证明被告未归还货款的事实,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