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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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袁冲 李思) 洗浴时被砸伤致残的王少娟,一纸诉状将浴池经营者崔某及房屋出租方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王少娟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和崔某人身伤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赔偿原告王少娟医药费等共计43737.04元,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10月30日,北京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与崔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崔某使用,并约定崔某使用期间应当合法经营,如因其自身原因所出现一切事故责任,均由崔某承担。签订合同后,崔某对房屋进行了改装,预备经营“亮马浴池”洗浴业务。
  2002年12月24日,原告王少娟到亮马浴池洗浴,在洗浴过程中浴池天窗玻璃突然掉下,将王的右小腿扎伤。浴池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切割伤”。当日进行了手术并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医治费用8000余元。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所受伤害已构成残疾,伤残程度属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经营的亮马浴池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对外营业,应属违法经营。现原告在接受洗浴服务时,被天窗上掉下的玻璃扎伤,系被告不能提供安全的设备和设施所致,因此被告理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其出租的房屋承担管理和修缮义务。虽然两被告在租房协议中有关于事故责任的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来广营农业生产资料商店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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