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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范静 图/李钦鹏) 原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邢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包商工程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11月12日,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犯受贿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 上午9时,今年50岁的被告人邢某被法警带上法庭。邢某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 检方指控,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邢某受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事业单位)委派到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客房部、工程部、技改办三个部门。 2007年2月间,被告人邢某在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西郊宾馆打井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陈董事长给予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17万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间,在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西郊宾馆1号楼礼堂装修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冯经理给予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35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邢某对检方指控其受贿35万元提出异议,辩称“冯经理少给了我3万块钱,他说这笔钱是扣的税款”。随后,法官问“你拿完这些钱自己数过么?”“没有,我就是之前听他说过要少给我3万元”被告人邢某连忙解释。 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冯经理的证言,据冯经理称,2007年2月西郊宾馆1号楼礼堂装修对外招标,他找到邢某说如果他们公司中标了会给邢某一些好处费,后来他们中的了标。2007年5月,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他就履行了当初的承诺,按工程的费用的10%左右的比例,分五次给了邢某35万元的好处费。 对于冯经理的证言,被告人邢某辩解道“他是分五次给我的,但每次给的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我印象中他当初是说过要少给我3万块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邢某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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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文/范静 图/李钦鹏) 原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邢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包商工程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11月12日,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犯受贿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
上午9时,今年50岁的被告人邢某被法警带上法庭。邢某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
检方指控,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邢某受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事业单位)委派到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客房部、工程部、技改办三个部门。
2007年2月间,被告人邢某在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西郊宾馆打井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陈董事长给予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17万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间,在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西郊宾馆1号楼礼堂装修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冯经理给予的工程回扣款人民币35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邢某对检方指控其受贿35万元提出异议,辩称“冯经理少给了我3万块钱,他说这笔钱是扣的税款”。随后,法官问“你拿完这些钱自己数过么?”“没有,我就是之前听他说过要少给我3万元”被告人邢某连忙解释。
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冯经理的证言,据冯经理称,2007年2月西郊宾馆1号楼礼堂装修对外招标,他找到邢某说如果他们公司中标了会给邢某一些好处费,后来他们中的了标。2007年5月,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他就履行了当初的承诺,按工程的费用的10%左右的比例,分五次给了邢某35万元的好处费。
对于冯经理的证言,被告人邢某辩解道“他是分五次给我的,但每次给的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我印象中他当初是说过要少给我3万块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邢某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