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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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毋宝泽) 一同玩耍时致人伤残,但事后谁也说不清责任由谁承担。10月18日,河南灵宝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小龙(化名)等11名被告人各赔偿受害人郭某2588元。
  原告郭某和小龙等11名儿童均系灵宝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经常在一块玩耍嘻闹。8月18日下午放学后,郭某像往常一样又和小伙伴们一起来到本村的麦场上玩耍。他们玩的游戏是互相向对方投掷小木棍,看谁砸住对方的次数多,谁就算赢。年幼无知的孩子们丝毫也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混乱中郭某的右眼被小木棍扎伤,顿时鲜血直流。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才发现右眼球完全失明,必须摘除。为治疗眼睛,郭某的家长先后花去医疗费五千余元,安装义眼尚需费用8000余元。由于年龄小,当时又是一片混乱,郭某说不清是哪一个孩子扎伤了自己的眼睛,一块玩的其他孩子也众说不一。无奈之际,郭某遂一纸诉状将与其一块玩耍的11名孩童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5191.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1名被告与原告互相投掷木棍是一种危险行为,众被告均实施了可能造成原告损伤的危险行为,在无法证实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由原告与众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由于原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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