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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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斌 李建) 4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不同寻常的赡养纠纷案。村民郭大将其两个弟弟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二人分别支付其为抢救轻生父亲所花医疗费用。
  原告郭大诉称,父亲生有三子两女。2003年1月1日,父亲与三弟发生口角后,一气之下到郭大家上吊寻死,被及时发现后,郭大及村长将父亲送至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抢救所花医疗费825元,全部由郭大一人支付。按其与两个弟弟在分家时签订的分家扶养协议,老人的医疗费应由兄弟三人均摊,但两弟弟至今未付。为此,郭大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弟弟各给付275元。
  被告郭二辩称,父亲是在大哥家上吊的,为何上吊不清楚,此医疗费是非正常情况下支出的,因此不同意给付。被告郭三辩称,大哥诬陷自己,称父亲没有跟他发生口角,因此不同意大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对其父亲的赡养问题已经本村的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双方应遵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其父的抢救费虽因非正常原因造成,但该费用应由子女共同承担较为合理,故判决被告郭二、郭三每人各给付原告郭大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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