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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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在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的情况下,丈夫仿冒妻子签名将房屋低价转让给了自己的亲戚,妻子凌女士无奈以他们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4月9日,凌女士的诉请获得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7年前,29岁的凌女士与34岁的吴先生相恋结婚,一年后经单位调配分得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70.63平方米。虽然房改售房登记在吴先生名下,但此房屋系夫妻婚后所购的房改售房,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光阴荏苒,往日的夫妻恩爱一去不复返。2002年10月,凌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判驳回。然而携子回娘家居住的她却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触动了丈夫的神经。去年1月5日,吴先生与其五婶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为11.5万元,而在合同附件中同住成年人意见的签章栏内则冒用妻子凌女士的签名和盖章。合同签订不久,收到房款的吴先生交付了房屋,对此蒙在鼓里的凌女士无奈提起诉讼,将丈夫及其五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吴先生辩称处分房屋是夫妻双方平等一致作出的决定,将房屋出售于亲戚价格偏低亦属正常。而其五婶则以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另查明,2003年5月,与系争房屋同一小区、建筑面积相仿的房屋转让价为2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吴家五婶,应当知道吴先生夫妻俩关系的现状,且在购房时未向凌女士核实其是否同意出售的情况,而向吴先生支付房款,显与取得的房屋市场价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对吴先生五婶善意第三人的辩称不予采信。凌女士认为丈夫在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且与其五婶恶意串通、低价买卖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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