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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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裴凌晨)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件。这是《婚姻法解释二》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同居关系的民事案件。
  王某与前夫离婚后,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与翟某相识,不久两人即同居一起生活。王某向翟某讲明了自己离婚的事实,翟某也向王某申明其已经离婚。在共同居住期间,两人共同努力购买了2辆吊车、1辆捷达轿车。王某曾经两次怀孕,但都在翟某的劝说下做了人工流产。 
  不久前,王某发现自己又怀孕了,而此时翟某不仅没有履行其提出的结婚承诺,相反还故意躲着王某,不愿意与其继续共同生活。王某伤心之余到处寻找翟某时竟得知,翟某并没有离婚。基于此,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其与翟某共同居住期间所取得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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