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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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唯嵘) 因树立的广告牌过高影响了自己眺望远景,为此王某将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国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原告相邻的一块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
  原告王某起诉称,其个人住宅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店系同幢住宅楼,结构相连。原告房屋窗户底边与超市屋顶基本在一个平面,在原告窗前形成平台,周围建有约1米高的护墙。2003年12月,该超市在商店上方竖立了一块长约20米、高约2米的广告牌,超过原有护墙高度60公分。原告认为超市此举直接损害了自己的眺望权。国豪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未能依法尽到保护责任。故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广告牌缩小尺寸,不能超过现有护墙高度,并拆除连锁店前搭建的设施、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竖立的广告牌高度超过矮墙高度,对原告通过北侧窗户向外观望的视野有所妨碍,被告国豪物业公司没有实施妨碍原告的行为,据此判决超市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魏公村店门脸上方安装的广告牌降低至屋顶上方所建矮墙高度相同,费用自行承担,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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