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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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钟旭 岳万青) 因索要工钱挟持人质,公安民警前去解救人质时,余永强攻击民警,将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刺死,另刺伤2名公安干警。12月12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永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余永强为讨要工钱,携带匕首窜到云南省建水县北正街消防大队后面宿舍楼4单元4楼罗永付租住的房屋内挟持罗永付之子罗某某,并打电话给110及罗永付,声称不付款就要杀人。随后赶到的罗永付亲属及民警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余永强,余永强即用匕首挟持罗某某为人质走到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消防队大门口,并用匕首刺伤了前来解救人质的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在童金录亮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余永强不但不释放人质,反而威胁谁靠近杀死谁。当被告人余永强继续挟持罗某某走到北正购物商场路口时,建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黄保奇和民警邹志军等人实施解救人质,被告人余永强即用匕首朝黄保奇、邹志军身上猛刺数下,致黄保齐胸腹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多处被刺伤,邹志军头部、大腿被刺伤。后被告人余永强被公安民警制服。黄保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保奇系锐器损伤肺脏、肝脏右叶及右侧髂动脉至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邹志军、童金录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永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要工钱,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在给付其索要的工钱后继续挟持人质,并用刀刺杀前来解救人质的公安民警,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余永强拿到工钱后继续挟持人质,并在公安民警亮明身份后解救人质时,用匕首刺杀公安民警。故其辩称的案发当时公安民警未亮明身份,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永强是为讨要工钱而挟持人质,其行为属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永强是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余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余永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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