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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裴梅玲 李曼曼) 在原就诊医院对自己作出对症治疗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又去别家医院将病治好的郭某(未成年)将原就诊医院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要医疗费及赔偿金。7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明断,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的一天, 刚满六岁的郭某随父亲郭好礼坐车外出,在途中遭遇车祸,郭某被车中溅出的热液烧伤,随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了11天。2003年7月31日,转到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进行治疗。二院在治疗过程中,郭某的病情垂危,经抢救,病情并没有好转,有加重迹象。二院向郭某的父亲郭好礼下达了病通知单,让其做好心理准备。2003年7月31日,郭某的父亲郭好礼自动要求出院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并在“自动要求出院协议书”上签字。郭某在二院接受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918.71元。郭某出院后,2003年8月1日被送至解放军第160医院进行治疗,2003年9月25日治愈出院。郭某治愈出院后,其父亲郭好礼认为由于二院的误诊,不但没有将女儿的病治好,反而险些失去生命,因此,将二院告上法庭,要求二院返还医疗费3928.71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赔偿实际损失2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治疗烧伤,被告根据病情而进行了对症治疗,被告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单的行为是为了使原告的家属对原告的病情有清楚的了解。因为患者的病情在不同的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原告以解放军第106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来证明被告所下的并通知是对原告病情误诊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原告的父亲主动要求出院,因此出院之后所花的费用及其它花费与被告的治疗行为无关,那些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各个医院的治疗水平是不同的,原治疗医院在积极配合治疗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患者也不能因为在一家医院治好了自己的病,就要求原治疗医院负担其医疗费,因此被告为原告治疗所花的医疗费也应由原告自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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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裴梅玲 李曼曼) 在原就诊医院对自己作出对症治疗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又去别家医院将病治好的郭某(未成年)将原就诊医院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要医疗费及赔偿金。7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明断,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的一天, 刚满六岁的郭某随父亲郭好礼坐车外出,在途中遭遇车祸,郭某被车中溅出的热液烧伤,随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了11天。2003年7月31日,转到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进行治疗。二院在治疗过程中,郭某的病情垂危,经抢救,病情并没有好转,有加重迹象。二院向郭某的父亲郭好礼下达了病通知单,让其做好心理准备。2003年7月31日,郭某的父亲郭好礼自动要求出院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并在“自动要求出院协议书”上签字。郭某在二院接受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918.71元。郭某出院后,2003年8月1日被送至解放军第160医院进行治疗,2003年9月25日治愈出院。郭某治愈出院后,其父亲郭好礼认为由于二院的误诊,不但没有将女儿的病治好,反而险些失去生命,因此,将二院告上法庭,要求二院返还医疗费3928.71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赔偿实际损失2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治疗烧伤,被告根据病情而进行了对症治疗,被告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单的行为是为了使原告的家属对原告的病情有清楚的了解。因为患者的病情在不同的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原告以解放军第106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来证明被告所下的并通知是对原告病情误诊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原告的父亲主动要求出院,因此出院之后所花的费用及其它花费与被告的治疗行为无关,那些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各个医院的治疗水平是不同的,原治疗医院在积极配合治疗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患者也不能因为在一家医院治好了自己的病,就要求原治疗医院负担其医疗费,因此被告为原告治疗所花的医疗费也应由原告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