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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铭) 张老伯与沈老太系再婚夫妻,张老伯立下婚前盟誓一份,言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给沈老太。老伯去世后,沈老太与老伯的养子为该房打起了官司。但由于盟誓中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产权并未过户,从而成为一纸难以兑现的空文。 张老伯与前妻一直居住于延吉七村一租赁公房内,1997年6月买下该房产权,产权人为张老伯。1999年,前妻去世后,未进行过遗产分割。1999年11月,年逾七旬的张老伯与六十多岁的沈老太结为夫妻,同年10月张老伯写下《婚前盟誓》一份,其中言明:“关于延吉七村所住的房子产权,今后即转为沈所有,至于儿子回来后,可仍住在小间,在他未找到工作前,生活方面由我俩来承担……”。但此后,该房的产权一直未予过户。2002年6月,张老伯因病去世,沈老太与老伯的养子为延吉七村房屋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要求确权。 审理中,养子辩称,延吉七村房屋是其养父母的共同财产,养母去世后,没有进行过遗产分割。张老伯写下婚前盟誓时,未征得自己同意,沈老太亦未按盟誓约定承担被告的生活费用,现要求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该房予以分割。此外,被告还提出沈老太在阳曲路有一套房屋,是与其养父婚后的共同财产,也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沈老太则坚持认为,根据婚前盟誓的约定,自己应该取得延吉七村房屋的产权,至于阳曲路房屋是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最后认定,延吉七村房屋是张老伯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其前妻去世后,未进行遗产继承,虽然张老伯在《婚前盟誓》中明确将该房产权赠与给原告,但该《婚前盟誓》处理了不属于其的财产份额,且在其生前也并未将该房产权予以过户给原告,该赠与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当先对其前妻的遗产进行析产,明确张老伯的遗产份额后,再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被告进行继承。至于阳曲路房屋系原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原告与张老伯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老伯的份额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近日,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两套房屋评估出的价值,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将延吉七村房屋判归张老伯养子所有,阳曲路房屋判归沈老太所有,张老伯养子给付沈老太财产补偿款36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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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铭) 张老伯与沈老太系再婚夫妻,张老伯立下婚前盟誓一份,言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给沈老太。老伯去世后,沈老太与老伯的养子为该房打起了官司。但由于盟誓中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产权并未过户,从而成为一纸难以兑现的空文。
张老伯与前妻一直居住于延吉七村一租赁公房内,1997年6月买下该房产权,产权人为张老伯。1999年,前妻去世后,未进行过遗产分割。1999年11月,年逾七旬的张老伯与六十多岁的沈老太结为夫妻,同年10月张老伯写下《婚前盟誓》一份,其中言明:“关于延吉七村所住的房子产权,今后即转为沈所有,至于儿子回来后,可仍住在小间,在他未找到工作前,生活方面由我俩来承担……”。但此后,该房的产权一直未予过户。2002年6月,张老伯因病去世,沈老太与老伯的养子为延吉七村房屋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要求确权。
审理中,养子辩称,延吉七村房屋是其养父母的共同财产,养母去世后,没有进行过遗产分割。张老伯写下婚前盟誓时,未征得自己同意,沈老太亦未按盟誓约定承担被告的生活费用,现要求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该房予以分割。此外,被告还提出沈老太在阳曲路有一套房屋,是与其养父婚后的共同财产,也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沈老太则坚持认为,根据婚前盟誓的约定,自己应该取得延吉七村房屋的产权,至于阳曲路房屋是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最后认定,延吉七村房屋是张老伯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其前妻去世后,未进行遗产继承,虽然张老伯在《婚前盟誓》中明确将该房产权赠与给原告,但该《婚前盟誓》处理了不属于其的财产份额,且在其生前也并未将该房产权予以过户给原告,该赠与行为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当先对其前妻的遗产进行析产,明确张老伯的遗产份额后,再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被告进行继承。至于阳曲路房屋系原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原告与张老伯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老伯的份额应作为遗产一并分割。
近日,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两套房屋评估出的价值,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将延吉七村房屋判归张老伯养子所有,阳曲路房屋判归沈老太所有,张老伯养子给付沈老太财产补偿款36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