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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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涛) 今天上午,消费者李冰状告华星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入场属于霸王条款案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以华星影院制定不公平的经营规则,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要求华星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冰诉称,2003年12月21日,我购买了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于当天下午14:30放映的影片《手机》的电影票两张,票款合计112元。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在检票后,以我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我携带饮料入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来虽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但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拒绝我携带外购饮料入场,最终导致我未能进场观看电影。李冰起诉要求,华星公司赔偿、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等。
华星公司辩称,事发当天,李冰携带的是麦当劳浓味出响食品,我方劝阻其暂存或吃完后方可入场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看电影是一种集体消费,影院的预设条款的内容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符合公序良俗,同时该项预设条款也是影院行业的国际惯例,影院必须避免易燃易爆、闪光、带味、出响、冒烟等行业禁忌食品进入放映场,以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以使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味的艺术消费。
法院根据庭审听证与质证所查明的事实,第一,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这一提示和告知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从而不能确认该提示含有经营者主观上的恶意或过错。
第二,华星公司的影城工作人员依事先的提示与告知,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正当作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处。当李冰坚持自己的意愿,对影城的提示告知提出异议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可以免费暂存李冰外购的饮品,或可待李冰食用完饮品后再入场等变通措施,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同时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相应食品、饮料消费。可以看出,华星公司对消费者观看影片又享受饮品的消费行为给予了多方法、多途径的服务提供。
第三,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各执己见,对华星国际影城的店堂提示与告知作出截然相反的理解结论,不能就李冰携带外购饮品能否入场观看影片达成一致意见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了全额退票的解决方案,仍遭李冰拒绝。此后其自行离去,对此后果的出现,理应与华星公司无关。
由此,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依事先提示告知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影城管理营业规则,阻止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侵害。
另外,对李冰提出的对华星国际影城经营的卖品部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饮料价格的价位问题,法院指出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是其经营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受到非议或被法律所禁止。
法院认为,李冰以服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的经营规则,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为由,诉请判令华星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是对法律理解的偏颇,各诉讼主张无法律上之支撑。法院判决,驳回李冰要求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赔偿购票款一百一十二元,交通费三十三元;向其赔礼道歉以及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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