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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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振兴) 1月19日,被告人朱某因连续三次非法拘禁“小偷”达58小时,并在拘禁期间将“小偷”的左手小指砍断,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07年5月30日晚10时许,朱某及汤某(已判刑)将盗窃朋友郭某手机的钟某抓获后,非法拘禁于醴陵市“平安旅社”502房,要求钟某拿800元钱私了。5月31日晚9时许,钟某趁朱某、汤某不备时逃脱。
  6月5日凌晨2时许,朱某、汤某在醴陵市城区“顶尖网吧”内又遇见钟某,当天上午11时许,钟某以带朱某、汤某去拿钱之机又一次逃脱。
  次日下午2时许,朱某、汤某在醴陵市“九州大剧院”门口又将钟某抓住,并对钟某一顿拳打脚踢,逼迫钟某须拿3000元钱为其偷手机了难。因钟某拿不出钱,朱某、汤某又将钟某非法拘禁于汤某的租住房内。7日凌晨1时许,朱某用刀将钟某左手小指砍断。经法医鉴定,钟某伤情系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2008年10月27日,朱某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缉拿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连续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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