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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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北京商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宇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通信公司要求解除委托管理合同的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28日,通信公司公司前身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信局开发办公室),与北京市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商集团)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购买了位于西坝河西里19楼的32套房屋使用权,房屋产权仍属二商集团。1998年6月10日,该公司与商宇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该32套房屋的物业管理由商宇公司负责,该公司向商宇公司交纳房屋代管费用。自2000年起至2002年期间,二商集团进行房改售房,该32套房屋使用人有17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房屋产权,并独立交纳物业费用,而剩余15户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变化。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规范,且双方所签合同早已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由于政策的调整及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公司要求解除与商宇公司所签合同,诉讼费由商宇公司承担。
  商宇公司认为,双方所签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通信公司购买了房屋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其与二商集团以及与商宇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和房屋委托管理合同,通信公司应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现通信公司仍享有所购房屋中15套房屋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通信公司应继续承担相关的费用。电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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