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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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益民  高青) 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学生王华盛因在校期间因没有足够的钱走进学校食堂,便在宿舍使用电炉做些简单的饭菜维持生活,被学校发现,学校先后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今年毕业时学校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王华盛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后,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原工学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华盛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000年9月,王华盛考入被告中原工学院纺织工程系纺织工程专业,取得本科生学籍。2003年11月19和2003年12月9日,中原工学院以“王华盛无视学校纪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做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由,分别对王华盛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和过处分。庭审中,被告称此两份文件均已在全院公告,并口头送达了原告本人。对此王华盛不予认可,称其是在被告作出第二份处理决定公告时才知道被告曾作出的第一份处理决定。被告中原工学院就该辩解未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证据。原告王华盛称其在看到第二份处理决定公告后,曾口头向纺织工程系提出异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华盛系被告中原工学院2000级本科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业经被告审核准予其毕业,取得了毕业证书,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德、智、体等方面是经过全面审核后才准予原告毕业的,是对原告在校期间表现的一种综合评价。而被告以原告在校期间有违规犯纪行为,并受到记过处分,不符合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为由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中原工学院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中原工学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于近期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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