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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因在购买自留山时与被害人相识,继而以付购山款为由,对被害人欲行强奸。在第一次强奸未遂后,贼心不死,再次寻机将被害人奸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终审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袁永武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农历2月,被告人袁永武通过被害人陈某某的哥哥向被害人购得自留山后两人相互认识。2008年4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袁永武以还购山款为由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租住房处,乘被害人数钱之机强行从后面抱住陈某某,要求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用力挣脱后跑进厨房拿起菜刀严辞拒绝,使被告人袁永武的行为未能得逞。 2008年6月2日(农历4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永武以付购山款为由再次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进门后将大门关闭,乘被害人陈某某在一楼洗刷之机,突然强行从身后将被害人陈某某抱至二楼,并不顾被害人陈某某的挣扎反抗,将其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永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袁永武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袁永武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袁永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袁永武在第一次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袁永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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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因在购买自留山时与被害人相识,继而以付购山款为由,对被害人欲行强奸。在第一次强奸未遂后,贼心不死,再次寻机将被害人奸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终审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袁永武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农历2月,被告人袁永武通过被害人陈某某的哥哥向被害人购得自留山后两人相互认识。2008年4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袁永武以还购山款为由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租住房处,乘被害人数钱之机强行从后面抱住陈某某,要求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用力挣脱后跑进厨房拿起菜刀严辞拒绝,使被告人袁永武的行为未能得逞。
2008年6月2日(农历4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永武以付购山款为由再次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进门后将大门关闭,乘被害人陈某某在一楼洗刷之机,突然强行从身后将被害人陈某某抱至二楼,并不顾被害人陈某某的挣扎反抗,将其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永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袁永武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袁永武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袁永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袁永武在第一次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袁永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