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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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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付啸) 1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管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管召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6年6月22日晚,被告人管强在建新丽人休闲城按摩时与坪湖黄家村的李超(化名)、黄松(化名)等人发生纠纷,被黄松用刀砍伤。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管强纠集被告人管召亮、邹福林等十余人,携带梭标、砍刀租车前往坪湖黄家村寻找李超等人报复,在坪湖三叉路口碰到与黄松同村的黄勇(化名)在洗车,被告人管召亮、邹福林等人即用砍刀、梭标殴打黄勇,黄勇往坪湖春辉酒店方向逃跑。在春辉酒店门口,黄勇被被告人管召亮等追上殴打致重伤乙级。黄勇的兄长黄国(化名)上前阻止,也被殴打致轻微伤乙级。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方赔偿了被害人住院治疗等费用15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强、管召亮目无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乙级、轻微伤乙级各一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对两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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