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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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铭) 新拍电视《沙家浜外传》还未发行,联合拍摄该剧的双方却为投资及回报的有关事宜打起了官司。今天,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影视公司给付欧阳小姐2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11月4日,欧阳小姐与上海一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各出资20万元联合拍摄电影电视《沙家浜外传》,承诺欧阳小姐以保底分成形式合作,该剧发行后首先归还其20万元投资款,另加25000元利润。上述款项必须在投资六个月后归还,若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影视公司须以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此外,影视公司负责申报领证、选定演员、拍摄、经费使用等,欧阳小姐负责资金到位以及监督工作。
  嗣后,欧阳小姐按约出资了2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公司未按约返还本金及利润,其法定代表人遂于2004年5月2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因影视公司的单方原因未还款,并以其个人资产作担保,向欧阳小姐承诺:《沙家浜外传》的发行事宜会积极寻求买方,并在三个月内归还225000元;逾期还不归还,《沙家浜外传》所属于公司的所有利益,就全属于欧阳小姐所有。后影视公司仍未履行,欧阳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投资款实际是借款,要求公司归还本金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4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中的2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该款应是投资款,不是借款。保底分成的约定在影视圈比较普遍,被告认可。但根据双方承诺书的约定,《沙家浜外传》发行后,被告将卖给各电视台以及日后制作成DVD等经济收益支付给原告即可,上述款项应不止225000元。故被告现不存在还款义务,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资20万元名为投资,实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双方同时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2.5万元的保底分成,该保底约定本应属无效,但审理中被告表示此系影视圈的行规做法而予认可,而该保底利润实系借款利息。此外,被告于2004年5月26日签署承诺书确认应归还原告上述225000元,其法定代表人亦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担保,此承诺应属有效,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可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欧阳小姐2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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