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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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一雨 郭元鹏 朱耘 张宜华) 14年前,本没有肝炎病的江苏省沛县农民张强因骨折在一家医院抢救,输血后,竟离奇地得了两种肝炎病。张强遂将医院及医院的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11月22日,此案终于有果,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的管理单位赔偿受害者各种费用3万余元。
  1991年,张强因骨折到一家单位的下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给张强手术治疗,并给张强输血。输血前张强肝功能正常,输血后做肝功能检查时,结果却为肝功能异常,诊断为乙型肝炎。2001年11月,张强经检查又发现被感染了丙型肝炎。经徐州市医学会鉴定,张强所患病毒性肝炎(乙、丙型)与手术输血有直接因果关系。2003年1月23日,张强以二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家医院及其管理单位赔偿医疗费4267.60元,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8万元。
  两被告以张强的赔偿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张强的诉讼为由,不服法院判决并上诉。
  2004年11月22日,沛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后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强所患乙肝、丙肝混合感染与医院的手术输血有直接因果关系。张强的两种肝炎感染真正完全发现的时间是在2001年,所以张强于2003年开始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实效。由于医院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医院主管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医院管理单位赔偿受害者张强医疗费426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370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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