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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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曾峰) 没有直接参与偷盗,只是提供运输服务,女司机丁志英仍被作为盗窃罪共犯接受审判。2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丁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志英系个体出租车司机,与盗窃犯张建华、杨新才(另案处理)熟识。2006年7月12日下午,张、杨二人给被告人打电话,约定当晚用车。当天晚上,张建华、杨新才乘坐被告人的昌河牌出租车行至固始县李店乡熊集村鲍棚村民组。张、杨让被告人将车停在路边等候,其二人下车后窜入村庄,将该村民组鲍某家的两头白猪赶至停车处捆牢并抬上车,令被告人将车开至本县沙河铺乡黄土村,将猪卸下。事后,二人给被告人100元钱。后经鉴定,被盗白猪价值1800元。
  2007年2月10日夜,张建华、杨新才乘坐被告人驾驶的出租车窜至丰港乡谢集村北头村民组,将竹某家的一头白猪盗走,价值1600元。被告人分得赃款200元。
  事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志英虽然未直接参与偷猪,但其对张建华、杨新才合伙偷猪的事实应为明知,却仍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共犯。鉴于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到案发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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