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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2: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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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四人状告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亦名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四案作出判决,针对四人几十万的诉讼请求,法院分别判处三菱公司公司给付四人二至三万元。
  2000年8月25日,刘文红从天津保税区购买一辆由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 2.972L吉普车(该车于2000年6月出厂,同年8月22日运抵天津新港口岸),当日与陈平轮换驾车驶回西安(陈孟烨、刘晨同乘该车)。次日凌晨3时30分,陈平驾驶该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开洛高速公路152Km+300m处,该车与路北侧护栏碰撞后翻入路边干沟内,造成车损人伤。
  2000年8月26日凌晨4时20分至5时,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郑州巩义大队(以下简称巩义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笔录记载道路状况为:路面平坦,视线良好;记载车辆情况为:车顶严重变形,顶部留有泥土,车引擎盖变形,左前角损坏,门变形,车的前后挡风玻璃损坏。2000年8月27日,巩义交警大队作出第200004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系驾驶员陈平疲劳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
  2000年8月30日,刘文红将陈平所书的“事故经过”传真给三菱公司,对三菱公司提出索赔。“事故经过”主要内容为:我突然发现车正前方大约30米处有一障碍物,我就向左打方向,并同时踩刹车,当我发现车速没有减下来,制动失灵时,我急向右打方向,此时车右前后车轮悬空,车冲向路边护栏,撞上护栏后,造成翻车。
  2000年12月,刘文红与三菱公司共同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2001年1月11日该站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经外观检验制动系统完好无损,电脑自诊系统检验,显示制动系统出现故障代码为53、78,经制动力台架检验,三次数据不便于判断该车制动系统是否合格,可用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2001年1月21日,陈平向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申诉,认为巩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有误,该事故属汽车产品质量上的问题造成的,要求重新调查处理,同时提交了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调卷审核后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撤销了巩义交警大队第2000047号责任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处理结论,由巩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重新调查处理。巩义交警大队对事故再次调查研究后,于2001年3月1日作出新的结论:不能认定该事故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
  四人认为事故是由于三菱公司生产的汽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所致,但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四人分别提起诉讼。
  刘晨起诉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16660元,一次性支付今后继续治疗费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
  陈平起诉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财产和经济损失计75000元,一次性支付今后继续治疗费1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陈孟烨起诉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10280元,一次性支付今后继续治疗费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起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否为在驾驶员采取正常的紧急制动措施后,由于车辆制动系统存在缺陷致使丧失制动力所致。四原告主张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车辆制动系统存在缺陷。三菱公司则认为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和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同时否认事故车辆制动系统存在缺陷。
  通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事故车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制动系统缺陷。尽管现尚无法确定车辆存在缺陷,但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给付刘文红人民币二万元;给付原告刘晨人民币三万元;给付原告陈平人民币二万元;给付原告陈孟烨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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