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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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黄道) 业主吴先生认为邻居柳先生家的水管,造成自家天花板、墙壁等部位的损害而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柳先生对吴先生家装璜损坏处予以修复的判决。
  柳先生住在301室,吴先生住在201室,为上下邻居。去年年初,柳先生准备将房屋出租,便对房屋进行一番装修,并敲坏承重墙安装了窗式空调。吴先生对楼上大动干戈而产生的漏水和噪声的情况实在无法忍受,起诉至法院提出了,修复因渗水引起的屋顶面、地面的损坏并拆除铺设在阳台上的水管;拆除窗式空调并恢复原状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先生在取得301室站柜台时,该房屋已经装修。最近为了出租房屋,自己确实在承重墙上敲洞并安装了窗式空调,但已经补掉。对此,吴先生放弃了拆除窗式空调并恢复原状的诉请。
  法院认为,无论通往阳台的水管由何人埋设,房屋权利人在实际使用期间对相邻方造成的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现从水管经过路线应对的楼下房屋、阳台的天花板、墙壁等部位有起壳、开裂现象,不能排除与柳先生使用该水管或其它用水行为存在关联的可能性,加之考虑到鉴定费用较大,为节约诉讼成本,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认定柳先生对该部分受损部位承担修复责任。至于要不要拆除阳台上的水管,因吴先生未证实阳台水管仍有漏水,法院亦无法确定发生漏水的可能程度,故在诉讼中尚无必要拆除水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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