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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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一市民拿出2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他人进行股票操作,令他始料不及的是,一年之后资金竟亏损近一半,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股票交易代理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光明给付原告姜大伟人民币97872.77元。此外,被告王静对张光明所负该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承担后,可向张光明追偿。
        全权委托他人进行股票操作
  据了解,2003年5月初,年近八旬的青岛市民姜大伟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女儿青青全权操作他在平安证券营业部账户的证券A股股票,资金为20万元,并表示需要时可转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操作,当应标注股资不受损失,不计较赢利。之后,青青找到了经常光顾股市的青岛市民张光明,他表示为了保证姜大伟的资金安全,又介绍了股民王静作为担保人。
  同年5月19日,青青代表其父亲姜大伟与张光明、王静签协议书,并约定:姜大伟将账户初始资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张光明全权进行证券A股股票操作,原则上不干预张光明操作,密码操作由张光明管理,姜大伟有权随时查询;交易期限内,如张光明操作造成姜大伟资金损失,由张光明完全负责补足其亏损,如有超额赢利部分,姜大伟将赢利部分1%作为张光明的报酬;操作期限内,姜大伟不得单方提取所操作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进行操作,否则张光明不负责赔偿损失;操作期限内,如姜大伟市值达到20万元,姜大伟可提前将资金提出,自然终止本协议;操作期限定于2003年5月19日至2004年5月18日;张光明如无赔偿能力,由王静偿还。随后,姜大伟作为甲方,张光明作为乙方,王静则作为担保人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当天,姜大伟在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卡》。
          一年下来亏损高达9.78万元
  之后,张光明使用姜大伟的账户进行了股票买卖。截至2004年5月19日,姜大伟剩余资金人民币1155.18元、股票市值人民币100972.05元,总资产合计人民币102127.23元。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刚好期满,而由张光明操作的股票交易出现亏损竟高达97872.77元。姜大伟当即要求张光明按合同补足亏损,而张光明竟称无力还款,并要求继续为姜大伟操作股票交易,争取挽回损失……对此,姜大伟当场一口回绝。2004年5月20日,姜大伟一纸诉状将张光明、王静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光明偿付其操作股票业务造成的资金损失人民币97872.77元;被告王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作为第一被告的张光明辩称,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他没有经营资格和许可证照,故签订该委托理财协议无效。他作为转代理人,代理结果应由姜大伟或其代理人青青承担,不能将风险转嫁给他。况且知道本账户操作密码的并非他一人,至少还包括姜大伟、青青二人,且三人都可以进行股票交易,故姜大伟的损失并不必然是他操作所致。此外,由他补足交易亏损的条款因违反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而无效。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王静又是如何看待此案呢?庭审现场,王静的答辩与张光明惊人的相似!她称,既然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张光明在不具备受委托理财的资格下,该协议书应该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此外,即使协议书有效,她也只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录音资料揭开“庐山真面目”
  本是捆绑在一起炒股的三人因资金损失先是相互指责,继而反目成仇。那么,作为原告的姜大伟能否打得赢这场官司?他又有哪些证据作为佐证呢……随后,姜大伟向法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交易账单》、《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及录音资料等证据。其中,录音资料尤为引人注目。后因张光明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确认姜大伟提交的录音资料中的对话的一方是张光明,法院当即通知张光明本人出庭质证。
  张光明到庭后确认:录音中对话的双方是他和青青。根据对话里多次谈及的协议内容、资金数额、截止日期等细节,法院认定二人就是围绕本案诉争的协议书展开交涉的。谈话中,张光明承认对姜大伟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操作期间内双方均未提取资金。对此,张光明抗辩称,他与姜大伟、青青三人均可以进行操作,不能认定是张光明单方操作导致的亏损。张光明在谈话中已承认其进行了操作,但其主张还有他人参与操作,故应对该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之后,因张光明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故法院认定张光明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独自进行了股票买卖活动。期间,张光明又认为录音被剪辑过,后法官询问其是否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时,张光明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经营资格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协议书中明示合同甲方为姜大伟,由青青代表姜大伟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已得到姜大伟的认可。因此,基于协议书形成的权利义务约束的当事人为姜大伟及张光明、王静,协议书的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尽管张光明以营利为目的受托理财,未经行政部门许可,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张光明的经营资格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虽然合同中约定有受托人保底的条款,与常见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后果的情况不同,但民事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强制性规定之外对民事权利进行自由设定,所以资金保底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法有效。即张光明应履行其承诺,对姜大伟资金的亏损人民币97872.77元予以补足。此外,担保人王静当庭承诺:如张光明无偿还能力,由其偿还。该约定为一般保证,该保证责任在就张光明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王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张光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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