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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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傅女士路过北京工贸公司门前时被该公司所养的两条狼狗咬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北京某工贸公司赔偿傅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30元。
  200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傅女士回家途中,从北京某工贸公司门前经过时,两条狼狗突然从这家公司院内窜出,将傅女士咬伤。傅女士经延庆县医院诊断为:因狗咬伤致多处皮裂伤。傅女士立即住院治疗,至到8月14日才出院。其间,北京某工贸公司支付了傅女士的医疗费用。
  2004年10月,傅女士将这家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服装费及精神损害费,而被告方认为傅女士要求的误工费过高,并拒绝赔付傅女士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傅女士以误工费赔偿不合理,营养费没有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过少无法弥补精神创伤为由,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北京某工贸公司饲养的狗将傅女士咬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傅女士提供的误工证明及身体受到的伤害和心理受到的损害,一中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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