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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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左媛媛 柴杨)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搭建“东来顺101店庆暨美食节”舞台工程而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大奇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众联百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东来顺101店庆暨美食节”舞台搭建及火锅展览工程,工程造价3.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被告支付原告方1.55万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在8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1.55万元。此后,被告又对展板、配电箱等内容作了增加,造价569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付清余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自己认可与原告所签协议及其报价单,由于协议中约定被告方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现原告所述增项并无被告方确认且被告方亦未见到,而原告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搭建工作,致使被告方与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来顺公司)无法按设计方案顺利验收,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应为有效,现原告在收取被告交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报价单中确认的除顶部弧型以外的大部分制作工作,虽然该工程并未进行验收,但由于用户已实际进行使用,并在美食节举办完毕后,将搭建物予以拆除,因此应当视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协议中的主要义务,故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由于原告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被告要求完成顶部弧型的舞台搭建工作,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上述未完成部分的款项应从原协议价款中予以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项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责,现被告否认曾要求原告进行增项,而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增项系被告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且增项已实际履行完毕的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被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相应反诉费用,视为放弃反诉请求,故法院对此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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