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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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被明确列为不允许开展妇产科手术的医院,竟然收留孕妇住院分娩,虽然孩子经剖宫产手术生了下来,但孕妇却因为产道流血,救助不及时而将子宫切除。记者日前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该孕妇人民币22万余元。
  翟某为海城市西四镇一孕妇。2004年1月4日上午9点,翟某将要临产,家属将其送到海城市一卫生院。翟某将自己曾做过一次人工流产和一次剖宫产手术的情况告诉医生。卫生院及主治医师刘某明知翟某属于高危妊娠产妇,并预见可能要以剖宫产手术生产,而该卫生院当时并不具备妇产科手术资格,但仍将翟某收留住院分娩。当晚,刘某安排翟某自然试产。1月5日凌晨2点,试产失败,刘某在未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又无专业麻醉师的情况下,临时组建手术班子,以外聘、未经医政管理部门注册一退休医生作为手术麻醉师,由刘某主刀对翟某实施剖宫产手术,孩子生下来了。
  令翟某家属没想到的是,凌晨4点剖宫手术后10分钟,翟某产道突然出现异常流血。翟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海城市中心医院急救车赶到后,翟某家属请求转院或由中心医院专家现场会诊,但刘某拒绝转院处置,使翟某伤情逐渐加重,导致失血性休克。1月5日9点多,在翟某家属再三要求下,刘某才同意让翟某转入海城市中医院抢救。当时翟某出现子宫破裂、持续流血、已休克的危重病情,海城市中医院为挽救其生命,决定将翟某的子宫切除。虽然翟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失去了子宫这一生育器官。当她申请相关部门对卫生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该卫生院拒绝配合鉴定工作,使鉴定无法进行。后经鞍山市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翟某伤残程度为七级。
  本案纠纷发生后,刘某于2004年4月29日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妇产科专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卫生院和刘某的医疗失误及延误救治,是导致翟某丧失子宫的直接原因,对由此造成的侵害后果,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人士提醒市民,到医院看病时,一定要看准该医生是否有医师注册执业证书。同时,要尽量去正规医院,保证疾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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