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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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被判支付10万元中介费的张铁林,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戴开明与张铁林居间法律关系成立,张铁林支付戴开明10万元中介费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戴开明得知上海协和医院有意邀请张铁林做广告事宜,2004年1月7日,戴开明为此事与张铁林联系,告之张铁林有出任协和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并提出收取中介费10万元。为此,张铁林向戴开明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张铁林与上海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即付给戴开明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圆整作为劳务酬金”。2004年4月, 张铁林与协和医院签约,张铁林出任该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该医院企业形象广告。
  原审法院认为,戴开明向张铁林提供了与协和医院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介绍张铁林与协和医院会面,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戴开明的行为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证明戴开明与张铁林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张铁林承诺与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人广告及合作成立后支付戴开明劳务酬金10万元,即应按其承诺支付报酬。据此,原审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判决,张铁林向戴开明支付中介费十万元。
  判决后,张铁林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二中院,并且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请求二中院撤销原判,并纠正原审程序违法之处。
  经询问,张铁林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是指,戴开明在原审中提交的戴开明与张铁林、吴建新、谢丽荣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而戴开明表示,他在原审中已撤回上述证据。
  二中院认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戴开明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张铁林、吴建新、谢丽荣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原审中未经质证,不应予以采信。根据张铁林的承诺书、有关证人证言、协和医院声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戴开明为张铁林提供了与协和医院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介绍了张铁林与协和医院会面,斡旋于双方之间的事实。戴开明与张铁林已形成了居间法律关系。戴开明履行了居间义务,张铁林即应按照承诺向戴开明支付报酬。戴开明在原审中撤回了其所列举的戴开明与张铁林、吴建新、谢丽荣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院因此不再组织对上述证据质证,也并未剥夺张铁林的相关权利。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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