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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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志刚) 14岁的车某私自攀扒火车站内停留货车车顶,结果被高压电击伤,其父母将四川成都铁路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万余元。日前,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决,成都铁路分局已尽到了警示宣传教育及救助义务,对此事存在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
  2002年9月2日,14岁的车某某离家到其姑婆家,在经过成昆线米易车站货场时,看见有4节棚车停在站台内,就攀扒棚车玩耍。当他爬上棚车顶盖时,被接触网高压电烧伤。西昌铁路供电段米易电力工区职工检查线路时发现后,及时报告给了车站,车站工作人员迅速断电后将车某某救下,并立即送往攀枝花铁路医院救治。治疗期间,成都铁路分局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
  法院认为,车某某擅自进入米易火车站货场,攀扒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成都铁路分局在接触网电杆及支柱上印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并对电气化铁路的有关安全事项发出过公告,在车某某受到伤害后,又积极组织抢救并垫付医药费,尽到了警示宣传教育及救助义务。车某某受伤时已满14岁,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在周围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其扒车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故本案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成都铁路分局存在免责事由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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