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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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俊永 朱炳武) 因村委会私拉的广播线断落在农场的高压电线上,引发高压放电,又因农场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致使10岁的男孩苗某触电伤残。日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和农场两家共同承担受害人苗某的触电责任。
  土楼农场坐落在龙桥村区域内,农场所用电力由县电力公司供应。2000年前,龙桥村委会在土楼农场的水塔上架设广播线供本村使用,广播线从该农场外的龙桥41号高压电线杆拉至农场的水塔顶端。2002年8月1日,县电力公司与土楼农场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电用电合同,合同中约定,经供电、用电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分界点设在龙桥41号电线杆的接点处,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于用电方。
  2002年8月16日下午,10岁的男孩苗某从土楼农场墙外经过时,不慎接触到龙桥村断落的广播线上。因为广播线断落在产权属于土楼农场维护和管理的高压电线上而带电,致使苗某的双手、腰部及头顶部多处烧伤。经伤残程度鉴定,苗某双手部分缺乏及丧失功能,伤残程度为VII级伤残;全身疤痕挛缩、突起,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苗某向县供电公司、龙桥村委会、土楼农场三家单位索赔无果后,遂将三家单位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触电事故应根据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划分责任。本案中触电事故是因龙桥村委会的广播线断落在土楼农场的高压电线上引发的高压放电所致。土楼农场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应承但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桥村委会疏于管理自己断落的广播线,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导致受害人苗某触电的高压电线产权不属于县电力公司,而且断落在电力公司电线杆上的广播线不带电也未被受害人触及到,故电力公司不具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淮北市中级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土楼农场赔偿苗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的60%;龙桥村委会赔偿苗某各项费用的40%;土楼农场和龙桥村委会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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