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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徐英杰) 刚建好的二层楼房,因楼板质量不合格和施工违规问题在转眼间变成了废墟。房主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楼板的销售者和房屋的承建人告上了法庭。5月1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楼板销售人沈峰赔偿原告张永房屋垮塌损失3.47万余元,楼房承建人李奇赔偿原告张永损失2.31万余元。 2003年6月,张永准备建房,遂与沈峰口头协商,拟定从沈峰处购买工业楼板,该楼板按16元/米计算价格,由张永先预付楼板款2000元,其余款项根据原告最后使用数量计算,待以后再行支付。与此同时,张永还与李奇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永备料,李奇包工,为原告承建该房,并按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计算报酬,由张永先行支付给李奇人工费2000元。 7月22日下午7时许,当张永的房屋第二层楼板上齐准备起脊时,该房二层中间的6块楼板突然断裂,连同在该楼板上堆积的砖、瓦、屋面板等建筑材料一并塌落后,砸断了第一层房屋中间的8块楼板,致使楼房墙体因冲击出现裂缝、变形、垮塌,需拆除重建。张永在索赔未果后,便将沈峰和李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查明,沈峰所售楼板没有生产图集、没有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手续;李奇是在无营业执照和无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在楼板与楼板间的缝隙处未按规定清除缝内杂物,然后用细石混凝土灌实,而是加垫红砖,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峰作为楼板的生产和销售者,所生产的楼板既无生产图集,亦无相关部门检验的质量合格证明,应当认定该楼板为不合格产品,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沈峰应当对原告的房屋损坏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担责60%。被告李奇作为建筑工程的承揽人,既未依法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批手续,也未按规定在楼板与楼板之间用细石混凝土灌实,违反了正常的操作规程,并在二层楼板上堆积大量的建筑材料,亦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一个原因,故李奇对原告的房屋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担责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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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徐英杰) 刚建好的二层楼房,因楼板质量不合格和施工违规问题在转眼间变成了废墟。房主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楼板的销售者和房屋的承建人告上了法庭。5月1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楼板销售人沈峰赔偿原告张永房屋垮塌损失3.47万余元,楼房承建人李奇赔偿原告张永损失2.31万余元。
2003年6月,张永准备建房,遂与沈峰口头协商,拟定从沈峰处购买工业楼板,该楼板按16元/米计算价格,由张永先预付楼板款2000元,其余款项根据原告最后使用数量计算,待以后再行支付。与此同时,张永还与李奇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永备料,李奇包工,为原告承建该房,并按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计算报酬,由张永先行支付给李奇人工费2000元。
7月22日下午7时许,当张永的房屋第二层楼板上齐准备起脊时,该房二层中间的6块楼板突然断裂,连同在该楼板上堆积的砖、瓦、屋面板等建筑材料一并塌落后,砸断了第一层房屋中间的8块楼板,致使楼房墙体因冲击出现裂缝、变形、垮塌,需拆除重建。张永在索赔未果后,便将沈峰和李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查明,沈峰所售楼板没有生产图集、没有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手续;李奇是在无营业执照和无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在楼板与楼板间的缝隙处未按规定清除缝内杂物,然后用细石混凝土灌实,而是加垫红砖,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峰作为楼板的生产和销售者,所生产的楼板既无生产图集,亦无相关部门检验的质量合格证明,应当认定该楼板为不合格产品,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沈峰应当对原告的房屋损坏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担责60%。被告李奇作为建筑工程的承揽人,既未依法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批手续,也未按规定在楼板与楼板之间用细石混凝土灌实,违反了正常的操作规程,并在二层楼板上堆积大量的建筑材料,亦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一个原因,故李奇对原告的房屋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担责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