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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维) 被告人王某半年内屡次在京城各大医院进行盗窃,且数额较大。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6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二层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一枚黄金戒指,后销赃得人民币740元。于2008年7月中旬,在西城区北大医院门诊四层值班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的蓝色双肩背包,内有8GB MP4播放器、手机及维生素软膏11瓶、大蒜油软胶囊2瓶、液体钙软胶囊1瓶及公交一卡通等物。于2008年8月7日,在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一层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李某黑色布质双肩背包,内有1GB MP3播放器等物。于2008年8月7日,在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诊骨科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郭某棕色男士挎包,内有钱包、手机、MP5播放器、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公交一卡通、驾驶证等物。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9月2日2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儿科门诊一层更衣室内,撬柜窃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手机等物。2008年9月8日晚23时,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行窃时,被医院保卫部门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随案移送之赃物予以发还或没收。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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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维) 被告人王某半年内屡次在京城各大医院进行盗窃,且数额较大。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6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二层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一枚黄金戒指,后销赃得人民币740元。于2008年7月中旬,在西城区北大医院门诊四层值班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的蓝色双肩背包,内有8GB MP4播放器、手机及维生素软膏11瓶、大蒜油软胶囊2瓶、液体钙软胶囊1瓶及公交一卡通等物。于2008年8月7日,在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一层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李某黑色布质双肩背包,内有1GB MP3播放器等物。于2008年8月7日,在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诊骨科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郭某棕色男士挎包,内有钱包、手机、MP5播放器、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公交一卡通、驾驶证等物。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9月2日2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儿科门诊一层更衣室内,撬柜窃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手机等物。2008年9月8日晚23时,被告人王某再次前往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行窃时,被医院保卫部门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随案移送之赃物予以发还或没收。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